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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高管邱湘平收监管函 敏感期减持且未预披露

2022-08-05 发布于 九台新媒体
第一ppt https://www.pptjia.com/

  深交所网站昨日披露了关于对邱湘平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9号)。邱湘平于2014年8月19日至2022年5月10日任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铺子”,002847.SZ)总经理助理,属于盐津铺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邱湘平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盐津铺子股票5.90万股,卖出金额383.5万元。盐津铺子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2年一季度报告》,上述交易发生在盐津铺子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且未按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邱湘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交所表示,希望邱湘平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2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公司存在本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9.5.13条关于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邱湘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9号

  邱湘平:

  你于2014年8月19日至2022年5月10日任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铺子”)总经理助理,属于盐津铺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你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盐津铺子股票59,000股,卖出金额383.5万元。盐津铺子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2年一季度报告》,上述交易发生在盐津铺子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且未按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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